勞動契約擔心牴觸勞基法?簽訂內容與注意事項一次看!
勞動契約陷阱有哪些?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?本文將介紹勞動契約書內容該包含哪些條款、終止勞雇契約的注意事項,以及哪些勞動合約會觸法,最後提供勞動契約範本,幫你順利簽訂保障勞資雙方的工作契約書!
目錄: |
一、什麼是勞動契約?簽訂內容需要包含哪些事項? (一)勞動契約定義 (二)勞動契約書內容 二、終止勞雇契約注意事項:雇主/勞工應提前多久通知? (一)雇方之義務 (二)勞工之義務 三、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?哪些勞動契約可能牴觸勞基法? (一)勞動契約簽不簽?勞動契約書沒有一式兩份是否違法? (二)哪些勞動契約可能牴觸勞基法?6 個中常見的無效約定介紹! 四、擔心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?合法勞動契約範本供您下載! |
一、什麼是勞動契約?簽訂內容需要包含哪些事項?
只要是攸關法律相關的問題,相信每個人都會想要盡量避免,因此無論您是雇主還是勞工,了解基本的勞動契約法條與細則,都是相當重要的事情,因為「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」! 那麼勞動契約是什麼?簽訂內容需要包含哪些事項呢?以下將為您詳細說明!
(一)勞動契約定義
勞動契約(Employment Contract)又稱勞動合約、工作合約、工作契約,為商業合約的一種,您可以將它視為:「保護勞、雇雙方的契約」。
合法的勞雇契約應是「等價交換」,不但內容要提及勞方之義務,像是:接受體檢、教育訓練並遵循工作守則等;也必須包含雇方之義務,像是:工資、工作時間、工作內容、休假、獎金與福利等。
而勞動契約又分為「定期勞動契約」與「不定期勞動契約」,但不論是哪一種,都應該在內容中詳細說明雙方之義務,以避免產生誤會,以下分別介紹 2 者的定義:
1. 「定期契約」定義
定期契約的意思是「期滿就終止」,也就是說契約只在約定的時間範圍內生效,一旦契約到期,勞工就無法繼續工作,除非與雇主續約,才能夠繼續延長工作期限。而依勞基法第 9 條規定,定期契約主要分為以下 4 大類:
- 臨時性工作: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,其工作期間在 6 個月內者。
- 短期性工作:指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。
- 季節性工作:指受季節性原料、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,其工作期間在 9 個月內者。
- 特定性工作: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。其工作期間超過 1 年者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2. 「不定期契約」定義
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相反,並沒有約定效力期限,因此只要是「繼續性」性質的工作,就應約定為不定期契約。勞動局對繼續性工作的認定為:
「雇主有意繼續維持之經濟活動,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。」
而大部分的公司都是簽訂「不定期契約」,除非員工自行離職或被裁員、退休,否則契約的效力將持續進行,且當員工被迫離職時,還能受勞基法保護,進而領到資遣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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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勞動契約書內容
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的第 7 條規定,勞動契約書(工作契約書)中應包含以下 13 點事項:
-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(像是:工作地點、職務內容等)。
-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、休息時間(像是:上下班時間、午休時間、休假、例假日、休息日、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)。
- 工資之議定、調整、計算、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(像是:薪水、調薪、發放時間與方式等)。
- 勞動契約之訂定、終止及退休(像是:員工離職、資遣、退休的規定等)。
- 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其他津貼及獎金(像是:餐費/交通津貼等)。
-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(像是:制服費用等)。
- 安全衛生(像是:須遵守的職業安全衛生規範等)。
- 勞工教育及訓練(像是:公司提供的員工教育訓練、訓練方式等)。
- 福利(像是:三節獎金、年終獎金等公司福利)。
-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(像是:傷病給付、照護補助等)。
- 應遵守之紀律(像是:合理的公司紀律)。
- 獎懲(像是:記功過、賠償等)。
-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(像是:保密/競業條款等)。
二、終止勞雇契約注意事項:雇主/勞工應提前多久通知?
終止勞動契約(資遣、離職等)雇主/勞工應提前多久通知?以下將一一說明,幫助您了解預告期間之規定,才不會不小心觸法!
(一)雇方之義務
勞動契約終止之事由為何?勞動契約法第 30 條規定了 6 款:
- 契約期滿
- 預告期滿
- 勞動目的完成
- 勞動者死亡
- 當事人之同意
- 其他依本法之規定者
以上為勞動契約終止事由之雇方義務,而依照勞動契約法第 39 條規定,若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,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該預告期間之報酬,作為解約賠償。
那麼,需要給予員工多久的預告期呢?依照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,雇主解雇前需要事先通知,讓勞工能為離職做準備,以下為預告期之規定:
- 勞工已工作 3 個月以上、未滿 1 年,雇主應在解雇前 10 日事先通知。
- 勞工已工作 1 年以上、未滿 3 年,雇主應在解雇前 20 日事先通知。
- 勞工已工作 3 年以上,雇主應在解雇前 30 日事先通知。
(二)勞工之義務
說完終止勞雇契約之雇方義務後,來說明勞工義務又有哪些?其實,勞工終止勞雇契約相比雇方來得簡單,只要勞工有明確地向雇方表達離職的意願和確切日期,勞動契約便可在該日終止。
而依勞基法規定,勞工離職時應使用上述所提及的第 16 條規定向雇方提出離職預告,以利公司後續的交接工作,以下為勞基法第 15 條規定的 2 則細項:
- 特定性定期:契約期限逾 3 年者,於屆滿 3 年後,勞工得終止契約。但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。
- 不定期契約: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。
三、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?哪些勞動契約可能牴觸勞基法?
了解終止勞雇契約注意事項後,接下來將說明勞動契約常見的問題,像是: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?勞動契約書沒有一式兩份是否違法?並提供 6 個可能牴觸勞基法的無效約定,一起來看看!
(一)勞動契約簽不簽?勞動契約書沒有一式兩份是否違法?
勞動契約簽不簽?根據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之規定:「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」再加上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要「幾式幾份」並沒有清楚的規範,因此只要雙方的意思達成一致,就算不簽勞動契約也不會違法!
而勞動契約一式兩份只是為了降低勞資糾紛發生的可能性,並預防任一方惡意竄改內容,因此還是建議留下書面資料或是線上簽署紀錄等,以明確勞動契約關係履行時,雙方間的權利與義務!
(二)哪些勞動契約可能牴觸勞基法?6 個中常見的無效約定介紹!
由於勞基法為最低限度之標準與保障,因此若簽訂的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,不但會被視為無效,還可能會受罰!以下舉出 6 個常見的無效約定:
1. 入取後職缺寫「約聘人員」、「一年一聘」
依勞基法第 9 條之規定,只有少數工作(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)可以約定工作期限,其餘工作若不屬於定期契約的適用範疇,契約就將被視為無效!
2. 公司需要搬遷或變更員工的職務,要求員工須全力配合
勞工沒有接受雇主調動之義務,因此雇主並不能單方面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、內容、薪資,若要合法調動員工,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規定的「調動工作之 5 原則」,並取得員工同意才合法。以下為調動工作之 5 原則規定:
-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,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-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。
-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。
-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。
-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
3. 過長的約定試用期
勞動部是這樣定義試用期之約定:「關於試用期之約定,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,但該細則已於 86 年 6 月 12 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,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。」
簡單來說,試用期並沒有明文規定,但大多是以 3 個月為基準,若試用期間過長就可能會違反民法的「誠信原則」,而被認定為無效約定。
4. 毀損公司財物須預扣工資
依勞基法第 26 條規定: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」也就是說,顧主無法直接從勞工薪資中扣除賠償金額,而是要透過民事程序來協議損害賠償的金額。
因為民法第 184 條規定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所以,雇主雖然不能直接預扣工資,但若勞工確實造成雇主損害,雇主即可以此方式要求賠償。
5. 加班費一律換成補休
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,員工加班、雇主應加給工資,除非員工自行將加班費換成補休並經雇主同意,否則即為無效約定,且雇主還會受罰 2~100 萬元!
以下為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之標準加給:
-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 以上。
-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以上。
- 依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
6. 女性員工懷孕時必須自請離職/留職停薪
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:「工作規則、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,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、懷孕、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,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;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。」因此規定違反此規定不但會被無效,還可能受罰 30~150 萬元!
以上就是 6 個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常見的無效約定,因此身為雇主方的您,一定要盡量避免勞動契約違法;而若您為勞工方,下一次遇到勞動契約不合理的內容,就需要多加注意類似的勞動契約陷阱,以保護自身權益!
四、擔心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?合法勞動契約範本供您下載!
相信看到這裡,您已經了解到制定一份合法,且不牴觸勞基法的勞動契約有多重要了,因此接下來將提供公司勞動契約範本,讓您一次下載 2 種合法勞動契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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